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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0日星期二

安全罪行法案取代内安法令 扣留期28天允许安装监控器

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纳兹里今日提呈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案,取代引人詬病的1960年內安法令;新法案依然保留未审先扣留条例,但原本60天的扣留期已缩短至28天。

新法令的其他重点 

● 警方若认为无需扣留嫌犯28天,可以提早释放嫌犯,但嫌犯需戴上电子监控器,直到满28天期限为止;

● 若欲建议为嫌犯戴上电子监控器,须由检控官向法庭申请批准;

● 法令旨在对付国內外恐怖分子、煽动背叛国家元首的情绪、危害国家安全以及用非法手段巔覆社会的人士;

● 警方不会逮捕和扣留任何不同政治理念的人士;

● 警方可以在无须逮捕令的情况下扣留嫌犯,但必须给予理由;同时,警方必须立即通知嫌犯近亲,以及允许嫌犯跟律师见面;

● 法案第6(1)条文赋予警方权力拦截那些被检控官认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嫌犯邮递物品、任何发送和接收的讯息,以及拦截或窃听通过邮递、电报、电话或任何以电子通讯管道进行的对话內容;

● 若检控官认为可从通讯方面搜查出嫌犯的犯罪资料,警方可以要求通讯公司提供有关嫌犯发送或接收的讯息,以及允许警方进入任何场所搜查证据;

● 法案第6(3)条文阐明,警方若认为情况紧急需要马上採取行动,警方无需获得检控官允许,可擅自拦截、扣押和打开嫌犯发送中的任何邮递物品、可以拦截通过任何通讯发送或接收的讯息,以及拦截或窃听通过任何通讯的进行对话內容。

不过,警方事后需要马上通知检控官有关这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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