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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5日星期三

大集会の要求修改内安法令



国内支持內安法令的联盟代表,表示支持內安法令继续存在,惟1960年內安法令存有部份弱點及過時,因此他們提議修改法令中的其中5項條文。

其中4項修改內安法令建議:
(1)修改第8(1)條文將現有的“如果部長滿意有關扣留任何人是為防範做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事情”改成“如果部長在研究警方的調查後感到滿意,可扣留任何人”。

(2)修改第73(3)條文有關威脅國家安全而被警方扣留的人在無需部長的批准下進行調查期間(扣留期)從現有的60天減至30天。

(3)修改第73(3)(b)及第73(3)(c)條文要求在國會尋求通過,將警方扣留超過48小時及不超過30天的權限改由法庭推事決定。

(4)第16條文將現有的“沒有強制規定部長必須揭發疑不符合國家利益文件或資料”修改為“在官方機密法令下,強制性部長必須揭發對不符合國家利益的證據”。


国人有自己的主张与想法,瞭解本身的权利,同时也知道通过什么管道去爭取本身的需要。当局如果要赢得民心,必须做出合适的调整与应对民众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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