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2日星期二
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要点
●主办者必须在集会的30天前,以掛號信、快邮或亲自將信函呈交给县警区主任,抵触者可被罚款最高1万令吉。
●非公民不可参与或主办和平集会;
●禁止在学校、医院、祈祷场所、机场等被列为禁止集会场所,以及它的50公尺缓冲区范围內集会;
●任何人僱用或携带儿童或允许儿童参与列表二以外的集会,则可被罚款最高2万令吉;
●在集会场地做生意或居住或拥有產业者有权要求获取集会详情,以便表达担忧或抗议集会的举行;
●县警区主任在接获集会通知后,需在12天內给予主办者回应和说明所要实施的限制和条件;否则集会可如期举行;
●警方在接获集会通知后,必须在48小时內通知集会场所周围的“有利害关係者”,即在各显眼处张贴集会通知书或使用任何適当的方法作通告;
●“有利害关係者”可在5天內,以书面方式表达担忧和抗议集会的举行,而县警区主任可对集会实施限制或条件。这包括规定集会日期、时间和集会时限、集会地点、集会方式、参加者的行为、清洁费等。
●警方可在必要时针对集会的举行传召主办者会面和提出劝告。
●法案赋权警方在无需逮捕令下,逮捕违法、持械、僱用或携带儿童出席集会者,並可使用合理的强硬手段解散集会。
禁止集会的场所:
水霸、集水区、滤水站、发电站、油站、医院、消防局、机场、火车轨道、陆路交通中心、港口、码头、桥樑和海港、宗教场所、幼稚园和学校。
儿童可参与的集会:
宗教集会、送殯队伍、传统风俗集会和部长批准的集会。
来源-星洲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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